注意事項:
  1. 本功能提供已完成線上送出申請書的客戶上傳補件資料,以加速申請流程。
  2. 您可至便利商店或利用手邊的掃描機將申請文件,掃描成PNG、JPG、PDF的檔案格式,或者直接透過行動載具(如: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將申請文件拍照儲存,並請將您已掃描或拍照的文件檔案儲存到您要線上申請的電腦或行動載具中,以利上傳。
  3. 若您在上傳文件過程中有任何問題,請撥打服務專線02-8751-6665按5
004 臺灣銀行 118 板信商業銀行
005 臺灣土地銀行 119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00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30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007 第一商業銀行 132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008 華南商業銀行 146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009 彰化商業銀行 147 三信商業銀行
01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162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01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04 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
016 高雄銀行 215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01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216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018 全國農業金庫 600 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所屬會員
048 王道商業銀行 803 聯邦商業銀行
05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80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05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806 元大商業銀行
053 台中商業銀行 807 永豐商業銀行
054 京城商業銀行 808 玉山商業銀行
081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809 凱基商業銀行
101 瑞興商業銀行 810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102 華泰商業銀行 81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816 安泰商業銀行
108 陽信商業銀行 82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14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952 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暨其所屬會員
115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997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暨其所屬會員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以下稱本行)蒐集 台端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規定,應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一)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001人身保險、022外匯業務、036存款與匯款業務、037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044投資管理、065保險經紀、代理、公證業務、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068信託業務、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088核貸與授信業務、093財產保險、094財產管理、106授信業務、111票券業務、112票據交換業務、126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154徵信、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例如:保管箱業務、黃金存摺業務、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二)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040行銷、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金融爭議處理、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098商業與技術資訊、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資通安全與管理、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及本行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二)地區:下列(三)所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三)對象: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及本行所屬金融控股公司、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儲蓄互助社等)、依國內外法令之有權政府機關、金融監理機關、稅務機關或司法檢調機關(如:戶政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依美國洗錢防制法第6308條行使權利予美國財政部或司法部等)、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
(四)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五)前開(三)所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亦為本行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就本行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台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台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台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台端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台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六、 台端可以隨時撥打服務專線0800-007-889或(02)8751-6665,要求拒絕接受行銷及查詢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之行使方式。
七、 有關本行基於「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之目的對 台端基本資料姓名、地址以外之其他個人資料所為之行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本行將依照「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另行與 台端約定,並由 台端自行選擇是否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