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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虛擬卡?

我是一張沒有實體卻實在的卡片
我的好處
  • 沒有實體卡片,不佔錢包空間
  • 快速取得卡號,一鍵即可開卡
  • 綁定LINE Pay或行動支付,線上或實 體通路都好買
卡號怎麼查
  • 免擔心!您可以透過台北富邦銀行官網、網路/行動銀行或LINE官方帳號查看卡號資訊
  • 虛擬卡回饋與實體卡都相同
  • 綁定LINE官方帳號,筆筆消費通知不漏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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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信用卡用卡須知

在您決定向本行申請信用卡之前,請您務必詳讀下列注意事項:

  • 應付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單位:新臺幣(元)

    費用收取標準及說明

    年費
    • 年費收費標準(每年計算乙次,除經本行同意減收或免收外,年費 收取標準如下):白金卡:正卡1,500元;鈦金卡/御璽卡/晶緻卡:正 卡1,800元;商務卡:正卡3,000元;世界卡/無限卡:正卡5,000元; 以上附卡均終身免年費。
    • 年費減免辦法:(1)第一年免年費;(2)核卡後年度消費達以下金額, 即可享次年免年費:白金卡正卡達2,400元;鈦金卡/御璽卡/晶緻 卡正附卡合併達6萬元或累計消費次數達12次;商務卡正附卡合 併達18萬元;世界卡/無限卡正附卡合併達36萬元。(3)申請電子帳單且不寄送實體帳單可享免年費優惠,取消電子帳單即恢復年費規定。(4)綁定銀行LINE官方帳號好友。(5)本行存款戶自動轉帳付款。(尊御世界卡/世界卡/無限卡/商務卡不適用上述優惠)
    • 各卡別如另有約定年費收取辦法,將依其約定為準。
    循環信用利息
    •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結帳日加十六日)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存入指定帳戶以供本行扣帳或逕行繳付本行或其所指定之代收處所;上述期限如遇國定假日或星期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持卡人如以支票繳付信用卡帳款而未能兌現,本行每張將收取手續費300元整。
    • 持卡人應依上項約定繳款,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已付款項應依序抵沖當期帳款中之費用、利息、每期應付之定期定額基金申購帳款及分期本金、前期剩餘未付款項、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並就抵沖後之帳款餘額,依下揭第三項規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但主管機關規定全額納入最低應繳帳款或不得動用循環信用款項,除費用、利息外,得約定優先於其它帳款抵沖。
    •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採浮動式利率,由本行視持卡人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評定〕計算至各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前項浮動利率=本行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不同客戶區隔適用之加碼利率(該加碼利率區間為0.62%~13.91%),前揭浮動利率上限依銀行法最高利率之限制規定。本行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訂定標準依本行網站公告,並於每月5日依定價方式於本行網站公告調整,如為例假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利率調整生效日。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調高時,本行將於營業場所及其網站公告,並以帳單或電子郵件告知持卡人(不適用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約定)。循環信用利率(加碼利率部份)則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定期調整,並逕以帳單通知持卡人。
    • 本行將於核卡同意後通知持卡人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付款項為當期新增一般消費金額之百分之十、信用卡分期消費當期應付本金、利息,加計其餘未償還應付帳款之百分之五(生效日為104/7/1;104/6/30(含)以前為百分之二)及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交易金額、累計當期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總和、基金消費、循環信用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暨其他費用(包含但不限於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單手續費、基金手續費、年費等),如低於800元,以800元計。前述「一般消費金額」係指持卡人當期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一次付款之金額,不包含預借現金及代償交易性質之金額。
    •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期限前依當期帳單所列帳款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1,000元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且本行對同時持有乙方兩張以上信用卡之持卡人,其循環信用之使用及「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之計算,採歸戶合併處理(即非依卡片類別分開處理)。
    • 持卡人如未於每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付款項者,應依前揭第三項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就未繳清之應付分期本金計付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之計算,除另有約定外,係依各筆分期本金餘額按其於逾期時所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自當期繳款截止日之翌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持卡人並同意本行依右列規定收取違約金。
    • 循環信用利息計算之公式如下: 累加各筆未繳消費帳款(不含當期新增)×年利率(分依各筆帳款於 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365×各筆計息天數=結帳當日應 計收之循環信用利息。範例:持卡人在11/10消費3,000元;11/15為 銀行代墊簽帳消費款入帳日,金額為3,000元;12/2銀行結帳時,持 卡人尚有前期未繳清消費帳款2,500元(適用利率為年息11.98%),利息50元,加上新增一般消費款3,000元(適用利率為年息13.98%),所以結帳日之應繳總金額為5,550元;12/18帳單繳款期 限,收到持卡人繳納最低應繳總額為800元;12/20銀行代墊簽帳 消費入帳日,金額20,000元;1/2銀行結帳應繳總額為24,823元,最 低應繳金額為2,311元,循環信用利息為73元。

      其圖解及計算方式如下:

      1/2結帳帳單通知: 循環信用利息: (1)(2,500元-(800元-50元))×(12/2至1/1)/365×11.98%= 1,750元×31/365×11.98%=17.81元 。(2)(3,000元×(11/15至1/1))/365×13.98%=3000元×48/365× 13.98%=55.15元。 (1)+(2)=17.81元+55.15元=73元。 最低應繳金額:20,000(當期新增一般消費)×10%+4,750×5%+73 =2,311元。 總應繳金額:4,750+20,000+73=24,823元。

    違約金
      各期帳單週期之違約金計算係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逾期應按月繳付違約金,該違約金係以當期應付帳款扣除循環信用利息、分期利息及遲延利息、違約金、各項應繳手續費及持卡人至當期繳款截止日止已償付帳款後之未繳清金額,按下列方式計收:
    • 持卡人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1,000元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 (含)以下者,無須繳納違約金。
    • 持卡人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超過新臺幣1,000元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者,逾期一期時,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500元。【範例】(承上循環信用利息範例):假設1/2帳單結帳後,若持卡人於繳款截止日(1/18)止仍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2/2結帳時則另需繳納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持卡人未繳清金額=上期應付帳款-上期利息-上期違約金-上期手續費用-繳款截止日前已付款項=24,823-73-0-0-0=24,750,因未繳清金額超過新臺幣1,000元且為逾期一期,故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
    預借現金手續費
      預借現金手續費率依每筆預借現金總額×3%+新台幣100元計算,併入每月帳款計收。預借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本行得計收循環信用利息或違約金。
    國外交易服務費
      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台幣或約定外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台幣或於國外以新台幣交易時,則授權本行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交易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台幣或約定結付外幣,加計本行應向各該國際組織給付之手續費(各國際組織收取費率係依該組織規定,調整亦同,詳見本行網站說明),及發卡機構以交易金額百分之0.5計算之國際交易服務費後結付。
    其他費用
    • 掛失手續費:每卡收取200元。
    • 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每筆收取100元,若確定此筆交易無誤,持卡人則另須支付調閱期間的利息費用。
    • 補印帳單手續費:每次每月補印收取100元,惟補印最近三個月內帳單(當期以外限一次),或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者免收。
    • 支票付款退票手續費:以支票繳付信用卡帳款而未能兌現,每張收取300元的退票處理手續費。
    • 溢繳款退回費用:退回至其他銀行存款帳戶,每筆收取30元匯費。
    • 清(代)償證明手續費:每份收取200元。
    • 中華電信數據語音系統及網際網路繳費之手續費:(1)中華電信之費用:每筆收取10元;(2)規費(汽機車換發行車執照):每筆收取20元;(3)交通罰鍰(包含車籍屬台北市與高雄市之違反汽車強制責任保險罰鍰):每筆收取20元;(4)汽機車燃料費:每筆收取燃料費金額之1%(手續費優惠詳見本行官網)。
    • 各項查(核)定稅手續費:包含繳納房屋稅、地價稅、汽機車牌照稅、營業稅、綜合所得稅補徵稅款、營業稅申報自繳稅款,手續費為每筆15元加計每筆繳稅金額之0.2%(手續費優惠詳見本行官網)。
    • 「電子化政府多元付費共通作業平台」繳納各項公務費用:每筆定額收取20元。
    • 緊急製卡費用:每卡800元。
    • 緊急替代卡申請費用:(1)VISA:白金卡、御璽卡、無限卡免費。(2)MasterCard:白金卡、鈦金卡、商務卡、世界卡皆為5,000元。(3)JCB:白金卡、晶緻卡皆為2,500元。
    • 爭議帳款仲裁處理費:美金500元。
  • 信用額度之調整及通知

    本行得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及往來情形核給信用額度,且得依持卡人之申請或本行以書面通知持卡人調整之;持卡人如不同意者,得以書面通知本行調回原額度或終止契約。本行並得自發卡後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審視持卡人當時之信用狀況重新核給信用額度,若重新核給之信用額度與原額度不同,本行應通知持卡人,且若重新核給之信用額度高於原額度,應取得持卡人書面同意後始得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若重新核給之信用額度低於原額度,持卡人如不同意者,得通知本行終止契約。
    持卡人得要求本行調高或降低信用額度;本行對於持卡人調降信用額度之要求,於本行所規定最低限額以上者,本行不得拒絕。
    信用卡信用額度最低限額為新臺幣3萬元(自113/2起適用,如持卡人有特殊需求將個別調整);全職學生申請信用卡額度不得逾2萬元。若您欲調降信用額度,請致電本行辦理。
    持卡人如需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交易時,須事先徵得本行同意。持卡人及其保證人對超過額度使用之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全部超額之帳款;且就該信用卡停止使用生效前或生效後所發生之帳款及費用仍應負清償責任。

  •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或與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就取得金錢之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或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本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時,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及本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通知本行協助處理,或同意負擔調單手續費後,請求本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惟如調查結果發現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該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由本行負擔。如持卡人主張暫停支付時,於其同意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後,得請本行向收單機構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進行扣款、仲裁等主張,並得就該等交易對本行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
    • 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如經本行證明無誤或非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持卡人於受本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按該期帳單持卡人所適用之循環信用差別利率計付利息予本行。
  • 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他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本行或其他經本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繳交掛失手續費。但如本行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本行。
    •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本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及其保證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1)他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2)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他人知悉者。
      (3)持卡人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者。
      (4)遺失或被竊之信用卡係由持卡人之配偶、家屬、與其同住之人、受僱人、代理人、直系或四等親內旁系血親、三等親內姻親冒用者,但持卡人持有證明已對其提出告訴者不在此限。

    • 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及其保證人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本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本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除外:

      (1)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本行,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本行者。
      (2持卡人於收到信用卡後,未於信用卡簽名致他人冒用者。
      (3)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本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 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份,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由持卡人及其保證人負擔。
  • 學生使用信用卡應注意事項
    • 本行得因持卡人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要求提供持卡人消費明細,無須另行取得持卡人之同意。
    • 持卡人於申請時未告知學生身分,經本行事後發現者,本行毋須事先通知,得對持卡人拒絕授權、降低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暫時停止或強制停用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 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處理及國際傳遞

    持卡人及其保證人皆瞭解並同意本行於辦理徵信調查或未來之信用授權之需要,得與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工保險局,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相互交付利用持卡人及其保證人現在及將來一切業務往來之各種資料;持卡人發現前述資料有錯誤或爭議時,願即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行辦理更正或爭議註記。

  • 業務委託
    • 持卡人同意本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資料處理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委託他人處理之作業項目,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 本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受本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持卡人權利者,持卡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發卡機構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 其他信用卡使用說明
    • 信用卡屬於本行之財產,僅授權持卡人本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內使用,不得讓與、轉借、擔保提供或以其他方式將信用卡或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
    • 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後應立即在信用卡簽名欄上簽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
    • 持卡人以信用卡簽帳消費時,經查對無誤應使用與信用卡簽名欄上相同之簽名,不得以簽名式樣不同,拒絕付款。
    • 本行不主動提供預借現金密碼函,如欲使用預借現金功能,持卡人可透過本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APP、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客服專線或親至本行指定機構櫃檯辦理預借現金,辦理預借現金前應先完成預借現金密碼設定並應向本行確認預借現金功能業已開啟。正卡持卡人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並可向本行申請鎖定信用卡預借現金之固定額度。預借現金申辦方法及細節,請見本行官網(網址: www.fubon.com)
    • 持卡人於國內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倘消費金額於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部分之美食街、電影院、大賣場或加油站等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 持卡人持卡片表面無凸字卡號之信用卡,如特約商店以人工手動壓印卡面凸字方式進行刷卡交易時,上述卡片因無法拓印出卡號,將無法進行交易。
  • 其他事項
    • 持卡人及其保證人與本行如因信用卡使用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上述說明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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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悠遊卡/一卡通聯名卡約定條款摘錄

富邦悠遊聯名卡約定條款摘錄

持卡人茲向台北富邦銀行(以下簡稱 貴行)申辦具有信用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悠遊聯名卡,有關悠遊聯名卡之使用除願遵守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外,並願遵守富邦悠遊聯名卡約定條款:(本約定條款之審閱期間為七日)悠遊卡之使用功能由悠遊卡公司提供,持卡人得憑悠遊卡內儲值之金錢價值,依悠遊卡公司之相關服務條款或悠遊卡公司公告之使用範圍內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自民國101年3月1日起新申辦之悠遊聯名卡均為記名式,持卡人需同意 貴行在核發卡片時提供個人基本資料予悠遊卡公司,以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持已開啟自動加值功能之悠遊聯名卡進行扣款消費,當悠遊卡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100元時,將透過自動加值設備自信用卡額度中自動加值新臺幣500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悠遊卡。

第一條 悠遊聯名卡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 悠遊聯名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通知 貴行辦理信用 卡掛失停用手續,停止悠遊卡之功能。
  • 記名式悠遊聯名卡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悠遊卡扣款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擔;儲值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7個工作日內,按悠遊卡公司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扣除由 貴行負擔遭冒用自動加值之金額(該款項將返還予 貴行),如有剩餘餘額,將退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上。但若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為負值時,不論自動加值功能是否已開啟,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第二條 悠遊聯名卡換發及作業處理費

悠遊聯名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得申請換發新卡,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應保持卡片及其上晶片之完整性,並將卡片掛號寄回 貴行。補發新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為零,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將由 貴行於收到卡片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毀損換發時 貴行將收取作業處理費新臺幣50元,惟非 可歸責於持卡人者免收。

第三條 悠遊卡功能停用及悠遊卡餘額處理

悠遊聯名卡有效期間內,持卡人欲停用悠遊卡功能時,持卡人可透過下列管道辦理悠遊卡全部餘額退還作業,一經退卡退費,即無法再使用悠遊卡功能及悠遊卡自動加值,惟信用卡仍維持有效:

  • 持卡片及個人身份證明文件親至悠遊卡客服中心辦理悠遊卡退卡,悠遊卡餘額以現金方式返還,並收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 至捷運各車站之悠遊卡加值機(AVM)執行退卡交易,嗣由 貴行構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第四條 終止事由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 貴行及悠遊卡公司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將隨之終止:

  • 持卡人以所持悠遊聯名卡至「悠遊卡」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 貴行指定之地點,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 持卡人違反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或遭 貴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逕行終止信用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第五條 應付費用處理

持卡人依本約定條款應付之作業處理費、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等,將列入持卡人信用卡應付帳款中併同請款
惟當持卡人自行向悠遊卡公司申請終止契約作業或悠遊卡書面交易紀錄時,悠遊卡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中扣抵,手續費金額依悠遊卡公司之相關服務條款辦理。

第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悠遊聯名卡之使用,除本約定條款已有規定者外,說明若未盡事宜,悉依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及悠遊卡公司之相關服務條款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理。
完整悠遊卡約定條款內容, 貴行於寄發卡片時,以e-mail或其他電子文件型式提供,亦歡迎您隨時至本行官網查詢。

富邦一卡通聯名卡約定條款摘錄

持卡人茲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貴行)申辦具有信用卡與一卡通功能之一卡通聯名卡,有關一卡通聯名卡之使用除願遵守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外,並願遵守以下各項約定條款:(本特別約定條款審閱期間為七日,持卡人如有疑義可隨時向 貴行提出終止本一卡通聯名卡契約)
一卡通聯名卡由 貴行與「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卡通公司)合作發行具有信用卡及一卡通功能之晶片信用卡,一卡通使用範圍及功能由一卡通公司提供,持卡人得憑一卡通內儲值之金錢價值,依一卡通公司公告「一卡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或一卡通公司網站公告之使用範圍內及功能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

第一條 一卡通聯名卡之申請使用
  • 一卡通功能開啟:持卡人收到 貴行核發之一卡通聯名卡應先完成信用卡開卡作業,惟因一卡通聯名卡核卡時已開啟自動加值功能,持卡人無需辦理信用卡及一卡通開卡程序即得進行自動加值,一經使用自動加值功能,持卡人仍應就加值金額負擔清償之責。
  • 自動加值:當一卡通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一定金額時,將透過自動加值設備自信用卡額度中自動加值一定金額或其倍數至一卡通。一卡通儲值餘額不計利息,並由一卡通公司全數辦理信託,保障持卡人權益,受託機構及相關權益,詳洽一卡通公司網站。
第二條 一卡通聯名卡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 一卡通聯名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通知 貴行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有關持卡人掛失停用權益及自負額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如掛失手續費200元),悉依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範辦理。 貴行並將通知一卡通公司掛失一卡通。
  • 一卡通聯名卡完成掛失手續前及其後三小時內,一卡通儲值金餘額遭扣款或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擔。儲值金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40個工作日內,按持卡人掛失時間起算三小時後之一卡通公司儲值金餘額紀錄,扣除由 貴行負擔遭冒用自動加值之金額(該款項將返還予 貴行)後,退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上,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 一卡通聯名卡持卡人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遭冒用之一卡通自動加值之損失,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完成掛失手續逾三小時起,遭冒用一卡通自動加值及一卡通儲值金餘額扣款所發生之損失由一卡通公司負擔,並將起算時當下票卡儲值金餘額返還持卡人。
第三條 一卡通聯名卡換發及作業處理費

一卡通聯名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得申請換發具有相同功能而一卡通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使用,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一卡通功能亦隨之終止,舊卡之一卡通儲值餘額將由 貴行進行餘額轉置作業。毀損換發時 貴行將收取作業處理費50元,惟非可歸責於持卡人者免收。

第四條 一卡通功能申請停用及餘額處理

持卡人可持卡片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親自一卡通公司或指定地點辦理一卡通功能停用,卡片完成一卡通功能停用作業後並返還予持卡人,一卡通餘額以現金方式返還。

第五條 終止事由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特別約定條款之情事時, 貴行及一卡通公司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一卡通聯名卡,一卡通功能將隨之終止:

  • 持卡人以所持一卡通聯名卡至「一卡通」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 貴行指定之地點,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 持卡人違反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或遭 貴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逕行終止信用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第六條 費用收取 持卡人依本特別約定條款應付之作業處理費、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等,將列入持卡人信用卡應付帳款中併同請款。 貴行轉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之一卡通餘額將抵扣信用卡帳款,扣抵後仍有餘額時,依 貴行溢繳款規定處理。惟當持卡人自行向一卡通公司申請「交易紀錄查詢」時,一卡通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或逕自一卡通之儲值餘額中扣抵。手續費金額依一卡通公司之「一卡通票證定型化契約」辦理。持卡人得於一卡通公司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免費查詢一卡通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卡通聯名卡之使用,除本「特別約定條款」已有規定外,若說明未盡事宜,悉依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一卡通公司之「一卡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一卡通公司官方網站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辦理。
完整一卡通約定條款內容, 貴行於寄發卡片時,以e-mail或其他電子文件型式提供,如申請前欲閱覽完整一卡通聯名卡約定條款,請至富邦官網查詢。

確認

信用卡網路會員服務同意條款

為保障台端權益,請於註冊成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信用卡網路服務會員前,詳細審閱「信用卡網路服務同意書」(以下簡稱「本同意書」)所有內容,當台端點選「同意」鍵後,即表示已於至少五日之合理期間內審閱且已充分瞭解並同意遵守本同意書所載之內容。

第一條 銀行資訊
  • 銀行名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申訴及客服專線:(02)8751-1313或0800-099-799
  • 網址:www.fubon.com
  •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169號
  • 傳真號碼:(02)8752-1833
  • 信用卡客戶服務中心電子信箱:creditcard_center@fubon.com
第二條 會員規範

台端瞭解及同意本同意書之內容並註冊成為本行信用卡網路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會員後,可使用本服務提供之會員服務,並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遵守本同意書內容。

第三條 同意書適用範圍

本同意書係本行與註冊成為本服務之會員間針對本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或本行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同意書辦理。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同意書。但個別契約對會員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同意書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會員之解釋。

第四條 名詞定義

本同意書之名詞定義如下:

  • 「網路銀行業務」:指會員端電腦經由網路與本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本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本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 「行動銀行業務」:指會員端透過各種行動上網設備(指手機或平板等搭載開放式作業系統,可進行資料及軟體程式的輸入、存取及擴充等功能)利用電信網路之訊號操作,與本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本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本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 「電子文件」:指本行或會員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 「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 「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第五條 信用卡網路服務項目

本服務為針對本行信用卡持卡人所提供之信用卡網路服務,持卡人可憑藉有效之身分使用本服務,本服務所提供之內容包括信用卡帳務查詢及信用卡相關之服務申請等,詳細服務項目概以系統提供為依據,本行並應確保上述服務項目訊息之正確性,且對會員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本行網站之內容。

第六條 會員註冊手續

本行信用卡持卡人皆可註冊本服務成為會員,使用本服務所提供之信用卡帳務查詢或信用卡服務功能申請,本服務認定憑正確身分驗證資料申請本服務之持卡人皆為信用卡持卡人本人。

申請成為本服務會員之信用卡持卡人,需完成信用卡會員基本資料之填寫,並自行設定使用者代碼及密碼。

基於本服務所提供之相關功能使用,台端同意於註冊時提供完整詳實之個人資料,所填具之個人資料若有填寫不實,或有任何誤導之嫌者,本服務保留隨時終止台端之會員資格及使用服務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連線與責任

會員對本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碼、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會員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本行電腦即自動停止會員使用本同意書之服務。會員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會員服務使用方式及使用規範

會員於註冊本服務並經系統驗證成功,日後即可以信用卡持卡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會員自行設定之使用者代碼及密碼登入使用本服務。

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會員註冊時自行設定之使用者代碼及密碼即為日後登入本服務之憑證,對於登入密碼之保密責任由會員自行全權負保管之責任。

本行對憑身分證統一編號、使用者代碼與密碼使用本服務,均認定為信用卡持卡人所為之有效指示,故同一時間內,本服務僅允許一人使用,若同一時間內有二人以上以同一使用者代碼及密碼欲登入使用本服務,系統將自動拒絕第一位以外使用者使用本服務。

會員密碼連續輸入錯誤達三次時,為保障信用卡持卡人權益,本服務將暫停該使用者代碼之使用。當會員之使用者代碼遭鎖定,或忘記自行設定之使用者代碼或密碼時,可使用「重設使用者代碼/密碼」功能進行自助解鎖;亦可親自來電本行信用卡客服中心,並配合客服專員進行後續處理,方可恢復會員帳號之使用。

為保障會員權益,當會員忘記簽退離開本服務系統或超過五分鐘未執行任何指令時,本服務系統將自動簽退,以免瀏覽器遭他人使用,損害會員權益;會員需再行執行登入方可重新使用本服務。

第九條 網頁/行動銀行應用程式(APP)下載之確認

會員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前,須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使用行動銀行服務前,須先確認行動銀行正確之應用程式(APP)或網址下載/安裝/存取方式,才使用行動銀行服務,以避免權益受損;如有疑問,得致電客服專線(02)8751-1313或0800-099-799詢問。

會員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應用環境之風險提醒:

  • 須避免透過公眾電腦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例如:圖書館、網咖。
  • 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前,須先確認網址之正確性:

    https://ebank.taipeifubon.com.tw;如有疑問,得致電客服專線(02)8751-1313或0800-099-799詢問。

  • 當會員完成網路銀行服務時或需要離開電腦時,須執行簽出程序並關閉瀏覽器。
  • 當會員接獲網路銀行服務各項通知時,須儘速檢核是否正確。若會員並未進行相關動作,應立即與本行聯絡,以確保會員的權益。
  • 須使用防毒軟體保護會員的電腦並即時更新。
  • 須經常下載最新的安全補強軟體以保護會員的電腦。
  • 勿打開來源不明的電子郵件內的連結或附檔。
  • 設定會員的無線網路基地台時,須記得更改預設的密碼和使用者代碼,開啟加密功能,並小心使用無線網路名稱及廣播網路名稱(SSID),以減少每個有相容裝置的人可能和會員的無線網路建立連結,截取會員傳輸資料的風險。
  • 使用公用的無線網際網路前,須關閉「檔案分享功能」,並停用「電腦對電腦(點對點)傳輸軟體」,加密所有傳輸檔案,且不要傳送敏感性的資料。

    本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或行動裝置上之應用程式(APP)服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會員之權益受損。

第十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本行及會員同意使用本行專屬網路或雙方約定之相關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本行及會員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或電信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十一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本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本行及會員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本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會員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本行或會員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本行可確定會員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第十二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 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 本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 本行因會員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會員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本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會員受通知後得以電話方式向本行確認。但因行動銀行通訊電信業者傳輸訊號品質不良所造成之電子訊號不執行,不在本行負責範圍內。

第十三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本行電腦自動處理,會員發出電子文件,經會員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本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本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本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本行後,於本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本行營業時間(依交易頁面提示)時,本行應即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第十四條 費用

會員自使用本同意書服務之日起,同意依約定之本行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本行自會員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本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本行應於本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或以雙方約定之方式使會員得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本行應於網頁上提供會員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會員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本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會員使用信用卡網路一部或全部之服務。會員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本行應立即恢復信用卡網路相關服務。

前項本行之公告及第二項之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第十五條 會員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會員申請使用本同意書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或個人行動通訊設備,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會員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本行所提供,本行僅同意會員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本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會員於本同意書終止時,如本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本同意書特別約定者為限。

第十六條 交易核對

本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會員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行查明。

本行應於每月對會員以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會員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行查明。

本行對於會員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覆知會員。

第十七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會員利用本同意書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本行應協助會員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本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會員利用本同意書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會員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會員通知本行,本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 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 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八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本行及會員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本行或會員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碼、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書面、電子文件、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本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本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 本行能證明會員有故意或過失。
  • 本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會員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本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本行負擔。

第十九條 資訊系統安全

本行及會員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會員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本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本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本行資訊系統對會員所造成之損害,由本行負擔。

第二十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本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同意書服務而取得會員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同意書無關之目的,且於經會員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行義務之違反。

第二十一條 損害賠償責任

本行及會員同意依本同意書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紀錄保存

本行及會員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本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本行及會員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同意書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終止同意書

會員得隨時以電話通知本行信用卡客服中心,並配合客服專員進行後續處理以核對身分及資料無誤後,終止使用者代碼之使用與本同意書之約定。該使用者代碼終止後,會員可於持卡有效期間內再行重新申請註冊成為本服務會員,惟再次申請之使用者代碼不可與前所使用代碼重複。

第二十五條 同意書修訂

本同意書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本行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銀行首頁公告通知會員後,會員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銀行首頁公告通知會員,並於該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銀行首頁公告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會員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會員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會員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本行終止同意書:

  •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碼、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本行或會員通知他方之方式。
  •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六條 銀行終止同意書

本行終止同意書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

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隨時以書面、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會員終止同意書:

  • 會員未經本行同意,擅自將同意書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 會員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 會員違反同意書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 會員違反同意書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第二十七條 文書送達

會員同意以帳單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會員之帳單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本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會員未以書面或電話通知變更地址時,本行仍以帳單地址或會員最後通知本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二十八條 法令適用

本同意書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依本同意書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九條 法院管轄

因本同意書而涉訟者,本行及會員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標題

本同意書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本同意書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三十一條 同意書分存

本同意書壹式貳份,由本行及會員各執壹份為憑。前開同意書得以電子郵件方式交付會員。

確認

服務介紹

即時訊息通知 線上申辦分期/預借
即時消費通知 帳單分期及單筆消費分期
繳款提醒 預借現金
即時掌握帳務資訊 線上完成服務設定
查詢帳單明細/繳款期限 資料異動
查詢刷卡交易記錄 開卡/掛失
查詢可用額度 設定自動扣繳/代扣繳
繳信用卡款 設定電子帳單
確認

辦理以本行帳戶自動扣繳信用卡帳款注意事項

  • 授權人同意欲變更扣款帳號、授權扣款金額或終止授權自動扣繳時,須至本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進行設定。
  • 若授權人持有兩張以上富邦信用卡,本服務不因部分信用卡停用而失效或受影響,惟如授權人與本行間之所有信用卡契約均已解除或終止,且未結欠本行任何信用卡應付帳款者,則縱未通知本行終止本服務約定,本服務約定即視為終止。
  • 本服務於有利於授權人或其繼承人之情形將繼續執行。
  • 本服務將於核卡後三日生效,生效後,請授權人勿再另行繳款,以免重複繳款,若因重複繳款而有溢繳款,則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溢繳款相關規定辦理。
  •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行相關規定辦理。
確認

您選擇的授權扣款金額為「最低應繳金額」

確認

辦理以本行帳戶自動扣繳信用卡帳款注意事項

  • 授權人同意欲變更扣款帳號、授權扣款金額或終止授權自動扣繳時,須至本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進行設定。
  • 若授權人持有兩張以上富邦信用卡,本服務不因部分信用卡停用而失效或受影響,惟如授權人與本行間之所有信用卡契約均已解除或終止,且未結欠本行任何信用卡應付帳款者,則縱未通知本行終止本服務約定,本服務約定即視為終止。
  • 本服務於有利於授權人或其繼承人之情形將繼續執行。
  • 本服務將於核卡後三日生效,生效後,請授權人勿再另行繳款,以免重複繳款,若因重複繳款而有溢繳款,則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溢繳款相關規定辦理。
  •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行相關規定辦理。
確認

富邦人壽代扣保費同意事項

緣申請人已填具富邦人壽之「信用卡付款授權書」,授權以新申辦之「{0}」支付特定富邦人壽保險契約之應繳保險費,茲同意使用本卡代扣繳前揭保費,並同意下列事項:

  • 申辦卡片核卡未製卡前, 貴行得先提供卡號予富邦人壽,以利後續保費扣款作業。
  • 卡片核卡90日內,倘申請人尚未收到核准卡片或尚未開卡前,貴行仍得以申請人授權代扣繳之信用卡逕予扣繳經授權付款之保費,並寄送帳單。
確認

富邦人壽客戶提供財力證明事項

若申請人如為富邦人壽之客戶,於申請信用卡時仍應檢附財力證明文件,倘未同時檢附,授權 貴行得逕向富邦人壽索取與富邦人壽往來保險契約及保單借款之相關資料,作核發信用卡之參考依據之一。
確認

富邦金控共同行銷同意事項

【如您對以下事項表示不同意,就您於富邦金控及各子公司另有同意利用資料者,不受影響】
申請人瞭解 貴行得為共同行銷之目的,將申請人姓名、地址提供予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等同屬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子公司(未來如因組織異動有增減子公司時,請參閱官網,網址:http://www.fubon.com)為共同行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
申請人茲聲明已於合理期間審閱瞭解並約定下述事項,自即日起,以本聲明內容取代申請人先前就此事項之一切表示: 貴行得為共同行銷之目的,將申請人姓名、地址以外之其他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包括帳務、信用、投資、保險等資料),提供予上開公司,於共同行銷之目的範圍內得為蒐集、處理及利用。申請人已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之權益及未經申請人親簽於後者,將無法獲得上開公司相關優惠、活動或行銷訊息。
申請人瞭解可隨時透過 貴行之網路銀行(如為網路銀行客戶)、營業據點或信用卡客服中心電話(02)8751-1313要求 貴行停止前述之共同行銷。

確認

富邦金控客戶資料共享同意事項

【如您對以下事項表示不同意,就您於富邦金控及各子公司另有同意利用資料者,不受影響】
茲經 貴行告知,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金控)及各子公司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得為提升客戶便利性、強化公司風險控管、促進跨業合作、加強對各子公司的監督管理、協助各子公司提升認識客戶程度及服務品質以避免過度打擾客戶、提供更貼近申請人需求的金融商品或服務以優化客戶體驗、以及強化交易風險控管之集團風險聯防等目的,在資訊安全之原則下,於金融機構間合理利用及共享客戶資料,以發揮經營綜效。
基於申請人前開被告知的內容及充分理解,同意富邦金控及各子公司基於前述目的,得將申請人基本資料、身分核驗資料、帳戶資料、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紀錄、負面資訊、認識客戶(KYC)資料及金融機構加值之資料、電子通訊歷程記錄(如IP),以及各種態樣的研究分析統計結果,予以蒐集、處理及管理,並提供予富邦金控及子公司或合作金融機構交互利用,並瞭解因此項不同意,將可能影響到個人化金融服務的提供效率。
申請人瞭解可隨時透過 貴行之網路銀行(如為網路銀行客戶)、營業據點或客服中心電話(02)8751-1313要求 貴行停止申請人之資料共享。

確認

台北富邦銀行LINE綁定個人化服務條款

  • 身分驗證與服務條款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本行)就 LINE個人化服務(LINE Business Connect,下稱本服務)提供之個人化訊息包含但不限於帳戶通知、信用卡通知等個人化通知、存款總餘額查詢及文字客服(文字客服之服務範圍限於本行網路/行動銀行已提供查詢之服務及非高風險業務)等(合稱個人化訊息)。
    • 為接受本服務,您瞭解當您輸入身分證字號、生日、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即代表您同意:

      (1)將前揭資料提供予本行,以識別客戶身分;

      (2)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LINE)得提供您的用戶識別碼(指每一個LINE用戶帳號都有一個專屬的內部識別碼,稱為User ID,下稱UID)予本行;

      (3)本行得將本服務之必要資料(如:個人化訊息所需資料,並視本行實際提供服務範圍調整)提供予LINE,由LINE蒐集、處理及利用,以提供您本服務。

    • 本服務之服務範圍及項目悉依本行實際提供為準,您毋須逐項申請。嗣後本行如有新增服務項目,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您與本行另有約定外,您亦毋須另外申請,得逕為使用。
    • 在您接受且同意本服務條款並首次使用本服務時:

      ◆本行客戶:本行將根據您提供的身分證字號及生日透過簡訊寄送「簡訊一次性動態密碼」(One Time Password)至您留存於本行之行動電話號碼,以驗證是否為本行之既有客戶。

      ◆非本行客戶:本行將根據您提供的身分證字號及生日透過簡訊寄送「簡訊一次性動態密碼」(One Time Password)至您本次填寫之行動電話號碼,以進行驗證。若您後續成為本行客戶,本次填寫的行動電話號碼與您留存於本行之行動電話號碼一致,則可繼續使用本服務。

    • 若您尚非本行客戶,如經您同意,本服務將提供您於本行ATM交易等個人化訊息及透過本行LINE官方帳號推播之各項產品或服務行銷訊息。若經本行確認為本行既有客戶,在您首次使用並成功完成身分驗證後,即可於LINE中接收您專屬的個人化訊息,包含您與本行往來之個人化訊息以及本行提供之各項產品或服務行銷訊息;一旦完成本服務綁定,往後您進行交易時,LINE將傳送UID供本行判斷您的身分,若您所進行之服務需要您的身分證統一編號,本行將直接以隱碼方式帶出,另經第二階段身分驗證後始得運用進階服務。前述本服務個人化訊息之項目,以本行實際提供者為限,並依您於本行LINE官方帳號中指示之設定或變更項目提供。
  • 消費者資訊之利用
    • 您申請本服務,即同意由LINE將您的UID提供予本行,本行得依本服務條款及本行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於法令許可範圍內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您之個人資料,並同意基於本行之專業判斷,決定前揭告知事項是否變更。
    • 您提供本行之相關資料,如遭本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本行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您,且您向本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本行應即提供您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 本行依據相關法規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應明確告知您非公務機關名稱、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以及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當事人是否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請參閱本行個人資料告知事項。當您繼續本項服務之申請即代表您已詳閱並知悉前述告知事項之內容。
    • 本服務為本行提供客戶服務管道之一,若您無法使用本服務或本服務因故無法使用,您可以透過本行官網、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臨櫃或客服辦理。您與本行之相關業務權利義務仍應依您與本行之各該項業務之約定條款為準(如開戶總約定書、信用卡服務條款等)。若您使用本服務查詢內容遇有爭議時,將以本行留存之資訊為準。
  • 條款之變更及服務之停止
    • 本行保有修改本約定條款之權利。本約定條款如有修改,您同意本行得於變更生效日前五日,將修改後之約定條款公告於本行官方網站。您得於公告日起至變更生效日之期間內,終止本約定條款。若您逾期未終止,或於變更生效日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變更後之條款。
    • 倘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命令或有其他不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致無法提供全部或一部服務者,本行得於本行官網首頁或本行LINE官方帳號公告後,停止、變更或終止全部或一部分服務內容。
  • 其他未盡事宜,您同意本行依您與本行各該業務之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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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以富邦帳戶自動扣繳信用卡費

申請人(即授權人)為便於支付本人於 貴行所持有之所有信用卡正卡及其附卡之應付帳款,茲授權 貴行按期於繳款截止日之隔日(如遇國定假日或星期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自本人下列存款帳戶中扣取「授權扣款金額」以繳付前開帳款;如遇帳戶餘額不足時,並得逐日扣取至約定金額為止,且本人就支付延遲而產生之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仍應負責。
辦理以本行帳戶自動扣繳信用卡帳款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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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驗證同意條款及個資告知事項

身分驗證同意條款
  • 您同意所填寫之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生日、身分證字號、電信門號等)將會傳送至台北富邦銀行內部及/或客戶系統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及提供予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台灣大哥大) 與您留存於台灣大哥大之個人資料進行核對與為身分驗證等相關作業。並同意: (1)本身分驗證限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您的電信門號(排除預付卡、親子類型門號及企業門號等)須為正常使用狀態且開通「行動數據服務」,使用時須關閉Wi-Fi,並利用具「行動數據服務」之智慧型終端連網。 (2)若您未達法定成年年齡,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本身分驗證條款始得使用電信驗證。若您為該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您必須代表該未成年人同意本條款,並為所有使用本身分驗證之行為負責,不論該未成年人是否在您的監督下使用。
  • 您並同意台灣大哥大將身分驗證結果傳輸予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得視驗證結果,保留提供後續金融業務申請服務與否之權利。

身分驗證個資告知事項

您知悉台北富邦銀行將於身分驗證服務及後續金融業務申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所填寫之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生日、身分證字號、電信門號等)及身分驗證結果等個人資料。並知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如後: (1) 利用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2)利用地區:台北富邦銀行或受其委託處理事務廠商所在地。(3) 利用對象:台北富邦銀行及其國內、外分支機構或受其委託處理事務廠商。(4) 利用方式:符合個人資料相關法令之蒐集、處理、國際傳輸與利用(例如使用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您可以隨時向台北富邦銀行提出申請查詢、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本人之個人資料。若有個人資料權益相關問題,得向台北富邦銀行客服(02)8751-6665及各分行臨櫃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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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財力文件

以下項目請擇一提供,並請提供完整頁面,勿裁切遮蔽

薪資收入證明
  • 扣繳憑單

    最新所得年度,本人為所得人(不含公司負責人)

  • 所得清單

    當年度查詢,本人為所得人

  • 綜合所得稅申報書/通知書

    最新所得年度,本人為所得人

  • 薪資單

    共計兩個月之最近薪資單,本人為受薪員工(不含公司負責人)

  • 薪資轉帳存摺/對帳單

    共計兩個月之最近撥薪明細頁、本人戶名及帳號頁

營業收入證明
  • 營業人銷售額稅額申報書

    最新12個月(6次)文件,本人為負責人

  • 所得清單

    當年度查詢,本人為所得人

  • 綜合所得稅申報書/通知書

    最新所得年度,本人為所得人

資產價值證明
  • 房屋稅單/地價稅單

    最新納稅年度,本人為納稅義務人

  • 財產清單/土地謄本

    當年度查詢,本人為所得人

  • 存款存摺/對帳單

    共計三個月之最近餘額明細頁、本人戶名及帳號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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