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已經申請過這張卡片!
請選擇另一張卡面,或搭配不同功能重新申請
本人瞭解並同意於未完成所有申請步驟或中途退出時,於申請平台已填具之相關資料仍得用於本行後續相關聯繫服務之用。
在您決定向本行申請信用卡之前,請您務必詳讀下列注意事項:
費用收取標準及說明
年費其圖解及計算方式如下:
1/2結帳帳單通知: 循環信用利息: (1)(2,500元-(800元-50元))×(12/2至1/1)/365×11.98%= 1,750元×31/365×11.98%=17.81元 。(2)(3,000元×(11/15至1/1))/365×13.98%=3000元×48/365× 13.98%=55.15元。 (1)+(2)=17.81元+55.15元=73元。 最低應繳金額:20,000(當期新增一般消費)×10%+4,750×5%+73 =2,311元。 總應繳金額:4,750+20,000+73=24,823元。
本行得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及往來情形核給信用額度,且得依持卡人之申請或本行以書面通知持卡人調整之;持卡人如不同意者,得以書面通知本行調回原額度或終止契約。本行並得自發卡後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審視持卡人當時之信用狀況重新核給信用額度,若重新核給之信用額度與原額度不同,本行應通知持卡人,且若重新核給之信用額度高於原額度,應取得持卡人書面同意後始得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若重新核給之信用額度低於原額度,持卡人如不同意者,得通知本行終止契約。
持卡人得要求本行調高或降低信用額度;本行對於持卡人調降信用額度之要求,於本行所規定最低限額以上者,本行不得拒絕。
信用卡信用額度最低限額為新臺幣3萬元(自113/2起適用,如持卡人有特殊需求將個別調整);全職學生申請信用卡額度不得逾2萬元。若您欲調降信用額度,請致電本行辦理。
持卡人如需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交易時,須事先徵得本行同意。持卡人及其保證人對超過額度使用之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全部超額之帳款;且就該信用卡停止使用生效前或生效後所發生之帳款及費用仍應負清償責任。
(1)他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2)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他人知悉者。
(3)持卡人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者。
(4)遺失或被竊之信用卡係由持卡人之配偶、家屬、與其同住之人、受僱人、代理人、直系或四等親內旁系血親、三等親內姻親冒用者,但持卡人持有證明已對其提出告訴者不在此限。
(1)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本行,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本行者。
(2持卡人於收到信用卡後,未於信用卡簽名致他人冒用者。
(3)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本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持卡人及其保證人皆瞭解並同意本行於辦理徵信調查或未來之信用授權之需要,得與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工保險局,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相互交付利用持卡人及其保證人現在及將來一切業務往來之各種資料;持卡人發現前述資料有錯誤或爭議時,願即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行辦理更正或爭議註記。
持卡人茲向台北富邦銀行(以下簡稱 貴行)申辦具有信用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悠遊聯名卡,有關悠遊聯名卡之使用除願遵守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外,並願遵守富邦悠遊聯名卡約定條款:(本約定條款之審閱期間為七日)悠遊卡之使用功能由悠遊卡公司提供,持卡人得憑悠遊卡內儲值之金錢價值,依悠遊卡公司之相關服務條款或悠遊卡公司公告之使用範圍內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自民國101年3月1日起新申辦之悠遊聯名卡均為記名式,持卡人需同意 貴行在核發卡片時提供個人基本資料予悠遊卡公司,以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持已開啟自動加值功能之悠遊聯名卡進行扣款消費,當悠遊卡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100元時,將透過自動加值設備自信用卡額度中自動加值新臺幣500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悠遊卡。
第一條 悠遊聯名卡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悠遊聯名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得申請換發新卡,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應保持卡片及其上晶片之完整性,並將卡片掛號寄回 貴行。補發新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為零,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將由 貴行於收到卡片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毀損換發時 貴行將收取作業處理費新臺幣50元,惟非 可歸責於持卡人者免收。
第三條 悠遊卡功能停用及悠遊卡餘額處理悠遊聯名卡有效期間內,持卡人欲停用悠遊卡功能時,持卡人可透過下列管道辦理悠遊卡全部餘額退還作業,一經退卡退費,即無法再使用悠遊卡功能及悠遊卡自動加值,惟信用卡仍維持有效: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 貴行及悠遊卡公司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將隨之終止:
持卡人依本約定條款應付之作業處理費、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等,將列入持卡人信用卡應付帳款中併同請款
惟當持卡人自行向悠遊卡公司申請終止契約作業或悠遊卡書面交易紀錄時,悠遊卡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中扣抵,手續費金額依悠遊卡公司之相關服務條款辦理。
悠遊聯名卡之使用,除本約定條款已有規定者外,說明若未盡事宜,悉依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及悠遊卡公司之相關服務條款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理。
完整悠遊卡約定條款內容, 貴行於寄發卡片時,以e-mail或其他電子文件型式提供,亦歡迎您隨時至本行官網查詢。
持卡人茲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貴行)申辦具有信用卡與一卡通功能之一卡通聯名卡,有關一卡通聯名卡之使用除願遵守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外,並願遵守以下各項約定條款:(本特別約定條款審閱期間為七日,持卡人如有疑義可隨時向 貴行提出終止本一卡通聯名卡契約)
一卡通聯名卡由 貴行與「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卡通公司)合作發行具有信用卡及一卡通功能之晶片信用卡,一卡通使用範圍及功能由一卡通公司提供,持卡人得憑一卡通內儲值之金錢價值,依一卡通公司公告「一卡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或一卡通公司網站公告之使用範圍內及功能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
一卡通聯名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得申請換發具有相同功能而一卡通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使用,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一卡通功能亦隨之終止,舊卡之一卡通儲值餘額將由 貴行進行餘額轉置作業。毀損換發時 貴行將收取作業處理費50元,惟非可歸責於持卡人者免收。
第四條 一卡通功能申請停用及餘額處理持卡人可持卡片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親自一卡通公司或指定地點辦理一卡通功能停用,卡片完成一卡通功能停用作業後並返還予持卡人,一卡通餘額以現金方式返還。
第五條 終止事由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特別約定條款之情事時, 貴行及一卡通公司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一卡通聯名卡,一卡通功能將隨之終止:
一卡通聯名卡之使用,除本「特別約定條款」已有規定外,若說明未盡事宜,悉依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一卡通公司之「一卡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一卡通公司官方網站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辦理。
完整一卡通約定條款內容, 貴行於寄發卡片時,以e-mail或其他電子文件型式提供,如申請前欲閱覽完整一卡通聯名卡約定條款,請至富邦官網查詢。
為保障台端權益,請於註冊成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信用卡網路服務會員前,詳細審閱「信用卡網路服務同意書」(以下簡稱「本同意書」)所有內容,當台端點選「同意」鍵後,即表示已於至少五日之合理期間內審閱且已充分瞭解並同意遵守本同意書所載之內容。
第一條 銀行資訊台端瞭解及同意本同意書之內容並註冊成為本行信用卡網路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會員後,可使用本服務提供之會員服務,並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遵守本同意書內容。
第三條 同意書適用範圍本同意書係本行與註冊成為本服務之會員間針對本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或本行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同意書辦理。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同意書。但個別契約對會員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同意書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會員之解釋。
第四條 名詞定義本同意書之名詞定義如下:
本服務為針對本行信用卡持卡人所提供之信用卡網路服務,持卡人可憑藉有效之身分使用本服務,本服務所提供之內容包括信用卡帳務查詢及信用卡相關之服務申請等,詳細服務項目概以系統提供為依據,本行並應確保上述服務項目訊息之正確性,且對會員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本行網站之內容。
第六條 會員註冊手續本行信用卡持卡人皆可註冊本服務成為會員,使用本服務所提供之信用卡帳務查詢或信用卡服務功能申請,本服務認定憑正確身分驗證資料申請本服務之持卡人皆為信用卡持卡人本人。
申請成為本服務會員之信用卡持卡人,需完成信用卡會員基本資料之填寫,並自行設定使用者代碼及密碼。
基於本服務所提供之相關功能使用,台端同意於註冊時提供完整詳實之個人資料,所填具之個人資料若有填寫不實,或有任何誤導之嫌者,本服務保留隨時終止台端之會員資格及使用服務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連線與責任會員對本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碼、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會員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本行電腦即自動停止會員使用本同意書之服務。會員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會員服務使用方式及使用規範會員於註冊本服務並經系統驗證成功,日後即可以信用卡持卡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會員自行設定之使用者代碼及密碼登入使用本服務。
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會員註冊時自行設定之使用者代碼及密碼即為日後登入本服務之憑證,對於登入密碼之保密責任由會員自行全權負保管之責任。
本行對憑身分證統一編號、使用者代碼與密碼使用本服務,均認定為信用卡持卡人所為之有效指示,故同一時間內,本服務僅允許一人使用,若同一時間內有二人以上以同一使用者代碼及密碼欲登入使用本服務,系統將自動拒絕第一位以外使用者使用本服務。
會員密碼連續輸入錯誤達三次時,為保障信用卡持卡人權益,本服務將暫停該使用者代碼之使用。當會員之使用者代碼遭鎖定,或忘記自行設定之使用者代碼或密碼時,可使用「重設使用者代碼/密碼」功能進行自助解鎖;亦可親自來電本行信用卡客服中心,並配合客服專員進行後續處理,方可恢復會員帳號之使用。
為保障會員權益,當會員忘記簽退離開本服務系統或超過五分鐘未執行任何指令時,本服務系統將自動簽退,以免瀏覽器遭他人使用,損害會員權益;會員需再行執行登入方可重新使用本服務。
第九條 網頁/行動銀行應用程式(APP)下載之確認會員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前,須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使用行動銀行服務前,須先確認行動銀行正確之應用程式(APP)或網址下載/安裝/存取方式,才使用行動銀行服務,以避免權益受損;如有疑問,得致電客服專線(02)8751-1313或0800-099-799詢問。
會員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應用環境之風險提醒:
https://ebank.taipeifubon.com.tw;如有疑問,得致電客服專線(02)8751-1313或0800-099-799詢問。
本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或行動裝置上之應用程式(APP)服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會員之權益受損。
本行及會員同意使用本行專屬網路或雙方約定之相關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本行及會員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或電信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十一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本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本行及會員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本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會員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本行或會員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本行可確定會員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第十二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本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會員受通知後得以電話方式向本行確認。但因行動銀行通訊電信業者傳輸訊號品質不良所造成之電子訊號不執行,不在本行負責範圍內。
第十三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電子文件係由本行電腦自動處理,會員發出電子文件,經會員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本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本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本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本行後,於本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本行營業時間(依交易頁面提示)時,本行應即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第十四條 費用會員自使用本同意書服務之日起,同意依約定之本行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本行自會員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本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本行應於本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或以雙方約定之方式使會員得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本行應於網頁上提供會員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會員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本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會員使用信用卡網路一部或全部之服務。會員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本行應立即恢復信用卡網路相關服務。
前項本行之公告及第二項之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第十五條 會員軟硬體安裝與風險會員申請使用本同意書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或個人行動通訊設備,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會員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本行所提供,本行僅同意會員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本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會員於本同意書終止時,如本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本同意書特別約定者為限。
第十六條 交易核對本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會員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行查明。
本行應於每月對會員以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會員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行查明。
本行對於會員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覆知會員。
第十七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會員利用本同意書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本行應協助會員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本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會員利用本同意書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會員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會員通知本行,本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本行及會員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本行或會員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碼、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書面、電子文件、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本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本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本行負擔。
第十九條 資訊系統安全本行及會員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會員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本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本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本行資訊系統對會員所造成之損害,由本行負擔。
第二十條 保密義務除其他法律規定外,本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同意書服務而取得會員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同意書無關之目的,且於經會員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行義務之違反。
第二十一條 損害賠償責任本行及會員同意依本同意書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紀錄保存本行及會員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本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本行及會員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同意書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終止同意書會員得隨時以電話通知本行信用卡客服中心,並配合客服專員進行後續處理以核對身分及資料無誤後,終止使用者代碼之使用與本同意書之約定。該使用者代碼終止後,會員可於持卡有效期間內再行重新申請註冊成為本服務會員,惟再次申請之使用者代碼不可與前所使用代碼重複。
第二十五條 同意書修訂本同意書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本行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銀行首頁公告通知會員後,會員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銀行首頁公告通知會員,並於該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銀行首頁公告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會員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會員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會員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本行終止同意書:
本行終止同意書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
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隨時以書面、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會員終止同意書:
會員同意以帳單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會員之帳單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本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會員未以書面或電話通知變更地址時,本行仍以帳單地址或會員最後通知本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二十八條 法令適用本同意書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依本同意書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九條 法院管轄因本同意書而涉訟者,本行及會員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標題本同意書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本同意書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三十一條 同意書分存本同意書壹式貳份,由本行及會員各執壹份為憑。前開同意書得以電子郵件方式交付會員。
即時訊息通知 | 線上申辦分期/預借 |
---|---|
即時消費通知 | 帳單分期及單筆消費分期 |
繳款提醒 | 預借現金 |
即時掌握帳務資訊 | 線上完成服務設定 |
查詢帳單明細/繳款期限 | 資料異動 |
查詢刷卡交易記錄 | 開卡/掛失 |
查詢可用額度 | 設定自動扣繳/代扣繳 |
繳信用卡款 | 設定電子帳單 |
您選擇的授權扣款金額為「最低應繳金額」
緣申請人已填具富邦人壽之「信用卡付款授權書」,授權以新申辦之「{0}」支付特定富邦人壽保險契約之應繳保險費,茲同意使用本卡代扣繳前揭保費,並同意下列事項:
【如您對以下事項表示不同意,就您於富邦金控及各子公司另有同意利用資料者,不受影響】
申請人瞭解 貴行得為共同行銷之目的,將申請人姓名、地址提供予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等同屬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子公司(未來如因組織異動有增減子公司時,請參閱官網,網址:http://www.fubon.com)為共同行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
申請人茲聲明已於合理期間審閱瞭解並約定下述事項,自即日起,以本聲明內容取代申請人先前就此事項之一切表示: 貴行得為共同行銷之目的,將申請人姓名、地址以外之其他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包括帳務、信用、投資、保險等資料),提供予上開公司,於共同行銷之目的範圍內得為蒐集、處理及利用。申請人已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之權益及未經申請人親簽於後者,將無法獲得上開公司相關優惠、活動或行銷訊息。
申請人瞭解可隨時透過 貴行之網路銀行(如為網路銀行客戶)、營業據點或信用卡客服中心電話(02)8751-1313要求 貴行停止前述之共同行銷。
【如您對以下事項表示不同意,就您於富邦金控及各子公司另有同意利用資料者,不受影響】
茲經 貴行告知,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金控)及各子公司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得為提升客戶便利性、強化公司風險控管、促進跨業合作、加強對各子公司的監督管理、協助各子公司提升認識客戶程度及服務品質以避免過度打擾客戶、提供更貼近申請人需求的金融商品或服務以優化客戶體驗、以及強化交易風險控管之集團風險聯防等目的,在資訊安全之原則下,於金融機構間合理利用及共享客戶資料,以發揮經營綜效。
基於申請人前開被告知的內容及充分理解,同意富邦金控及各子公司基於前述目的,得將申請人基本資料、身分核驗資料、帳戶資料、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紀錄、負面資訊、認識客戶(KYC)資料及金融機構加值之資料、電子通訊歷程記錄(如IP),以及各種態樣的研究分析統計結果,予以蒐集、處理及管理,並提供予富邦金控及子公司或合作金融機構交互利用,並瞭解因此項不同意,將可能影響到個人化金融服務的提供效率。
申請人瞭解可隨時透過 貴行之網路銀行(如為網路銀行客戶)、營業據點或客服中心電話(02)8751-1313要求 貴行停止申請人之資料共享。
(1)將前揭資料提供予本行,以識別客戶身分;
(2)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LINE)得提供您的用戶識別碼(指每一個LINE用戶帳號都有一個專屬的內部識別碼,稱為User ID,下稱UID)予本行;
(3)本行得將本服務之必要資料(如:個人化訊息所需資料,並視本行實際提供服務範圍調整)提供予LINE,由LINE蒐集、處理及利用,以提供您本服務。
◆本行客戶:本行將根據您提供的身分證字號及生日透過簡訊寄送「簡訊一次性動態密碼」(One Time Password)至您留存於本行之行動電話號碼,以驗證是否為本行之既有客戶。
◆非本行客戶:本行將根據您提供的身分證字號及生日透過簡訊寄送「簡訊一次性動態密碼」(One Time Password)至您本次填寫之行動電話號碼,以進行驗證。若您後續成為本行客戶,本次填寫的行動電話號碼與您留存於本行之行動電話號碼一致,則可繼續使用本服務。
申請人(即授權人)為便於支付本人於 貴行所持有之所有信用卡正卡及其附卡之應付帳款,茲授權 貴行按期於繳款截止日之隔日(如遇國定假日或星期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自本人下列存款帳戶中扣取「授權扣款金額」以繳付前開帳款;如遇帳戶餘額不足時,並得逐日扣取至約定金額為止,且本人就支付延遲而產生之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仍應負責。
辦理以本行帳戶自動扣繳信用卡帳款注意事項
以下項目請擇一提供,並請提供完整頁面,勿裁切遮蔽
最新所得年度,本人為所得人(不含公司負責人)
當年度查詢,本人為所得人
最新所得年度,本人為所得人
共計兩個月之最近薪資單,本人為受薪員工(不含公司負責人)
共計兩個月之最近撥薪明細頁、本人戶名及帳號頁
最新12個月(6次)文件,本人為負責人
當年度查詢,本人為所得人
最新所得年度,本人為所得人
最新納稅年度,本人為納稅義務人
當年度查詢,本人為所得人
共計三個月之最近餘額明細頁、本人戶名及帳號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