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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網路服務同意書
為保障台端權益,請於註冊成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信用卡網路服務會員前,詳細審閱「信用卡網路服務同意書」(以下簡稱「本同意書」)所有內容,當台端點選「同意」鍵後,即表示已於至少五日之合理期間內審閱且已充分瞭解並同意遵守本同意書所載之內容。
第一條 銀行資訊
一、 銀行名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申訴及客服專線:(02)8751-1313或0800-099-799
三、 網址:www.fubon.com
四、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169號
五、 傳真號碼:(02)8752-1833
六、 信用卡客戶服務中心電子信箱:creditcard_center@fubon.com
第二條 會員規範
台端瞭解及同意本同意書之內容並註冊成為本行信用卡網路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會員後,可使用本服務提供之會員服務,並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遵守本同意書內容。
第三條 同意書適用範圍
本同意書係本行與註冊成為本服務之會員間針對本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或本行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同意書辦理。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同意書。但個別契約對會員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同意書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會員之解釋。
第四條 名詞定義
本同意書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 「網路銀行業務」:指會員端電腦經由網路與本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本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本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 「行動銀行業務」:指會員端透過各種行動上網設備(指手機或平板等搭載開放式作業系統,可進行資料及軟體程式的輸入、存取及擴充等功能)利用電信網路之訊號操作,與本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本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本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三、 「電子文件」:指本行或會員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四、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五、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六、 「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七、 「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第五條 信用卡網路服務項目
本服務為針對本行信用卡持卡人所提供之信用卡網路服務,持卡人可憑藉有效之身分使用本服務,本服務所提供之內容包括信用卡帳務查詢及信用卡相關之服務申請等,詳細服務項目概以系統提供為依據,本行並應確保上述服務項目訊息之正確性,且對會員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本行網站之內容。
第六條 會員註冊手續
本行信用卡持卡人皆可註冊本服務成為會員,使用本服務所提供之信用卡帳務查詢或信用卡服務功能申請,本服務認定憑正確身分驗證資料申請本服務之持卡人皆為信用卡持卡人本人。
申請成為本服務會員之信用卡持卡人,需完成信用卡會員基本資料之填寫,並自行設定使用者代碼及密碼。
基於本服務所提供之相關功能使用,台端同意於註冊時提供完整詳實之個人資料,所填具之個人資料若有填寫不實,或有任何誤導之嫌者,本服務保留隨時終止台端之會員資格及使用服務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連線與責任
本行與會員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會員對本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碼、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會員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本行電腦即自動停止會員使用本同意書之服務。會員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會員服務使用方式及使用規範
會員於註冊本服務並經系統驗證成功,日後即可以信用卡持卡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會員自行設定之使用者代碼及密碼登入使用本服務。
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會員註冊時自行設定之使用者代碼及密碼即為日後登入本服務之憑證,對於登入密碼之保密責任由會員自行全權負保管之責任。
本行對憑身分證統一編號、使用者代碼與密碼使用本服務,均認定為信用卡持卡人所為之有效指示,故同一時間內,本服務僅允許一人使用,若同一時間內有二人以上以同一使用者代碼及密碼欲登入使用本服務,系統將自動拒絕第一位以外使用者使用本服務。
會員密碼連續輸入錯誤達三次時,為保障信用卡持卡人權益,本服務將暫停該使用者代碼之使用。當會員之使用者代碼遭鎖定,或忘記自行設定之使用者代碼或密碼時,可使用「重設使用者代碼/密碼」功能進行自助解鎖;亦可親自來電本行信用卡客服中心,並配合客服專員進行後續處理,方可恢復會員帳號之使用。
為保障會員權益,當會員忘記簽退離開本服務系統或超過五分鐘未執行任何指令時,本服務系統將自動簽退,以免瀏覽器遭他人使用,損害會員權益;會員需再行執行登入方可重新使用本服務。
第九條 網頁/行動銀行應用程式(APP)下載之確認
會員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前,須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使用行動銀行服務前,須先確認行動銀行正確之應用程式(APP)或網址下載/安裝/存取方式,才使用行動銀行服務,以避免權益受損;如有疑問,得致電客服專線(02)8751-1313或0800-099-799詢問。
會員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應用環境之風險提醒:
一、 須避免透過公眾電腦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例如:圖書館、網咖。
二、 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前,須先確認網址之正確性:
https://ebank.taipeifubon.com.tw;如有疑問,得致電客服專線(02)8751-1313或0800-099-799詢問。
三、 當會員完成網路銀行服務時或需要離開電腦時,須執行簽出程序並關閉瀏覽器。
四、 當會員接獲網路銀行服務各項通知時,須儘速檢核是否正確。若會員並未進行相關動作,應立即與本行聯絡,以確保會員的權益。
五、 須使用防毒軟體保護會員的電腦並即時更新。
六、 須經常下載最新的安全補強軟體以保護會員的電腦。
七、 勿打開來源不明的電子郵件內的連結或附檔。
八、 設定會員的無線網路基地台時,須記得更改預設的密碼和使用者代碼,開啟加密功能,並小心使用無線網路名稱及廣播網路名稱(SSID),以減少每個有相容裝置的人可能和會員的無線網路建立連結,截取會員傳輸資料的風險。
九、 使用公用的無線網際網路前,須關閉「檔案分享功能」,並停用「電腦對電腦(點對點)傳輸軟體」,加密所有傳輸檔案,且不要傳送敏感性的資料。
本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或行動裝置上之應用程式(APP)服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會員之權益受損。
第十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本行及會員同意使用本行專屬網路或雙方約定之相關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本行及會員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或電信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十一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本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本行及會員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本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會員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本行或會員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本行可確定會員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第十二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 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 本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 本行因會員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會員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本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會員受通知後得以電話方式向本行確認。但因行動銀行通訊電信業者傳輸訊號品質不良所造成之電子訊號不執行,不在本行負責範圍內。
第十三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本行電腦自動處理,會員發出電子文件,經會員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本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本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本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本行後,於本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本行營業時間(依交易頁面提示)時,本行應即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第十四條 費用
會員自使用本同意書服務之日起,同意依約定之本行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本行自會員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本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本行應於本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或以雙方約定之方式使會員得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本行應於網頁上提供會員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會員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本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會員使用信用卡網路一部或全部之服務。會員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本行應立即恢復信用卡網路相關服務。
前項本行之公告及第二項之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第十五條 會員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會員申請使用本同意書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或個人行動通訊設備,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會員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本行所提供,本行僅同意會員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本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會員於本同意書終止時,如本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本同意書特別約定者為限。
第十六條 交易核對
本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會員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行查明。
本行應於每月對會員以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會員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行查明。
本行對於會員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覆知會員。
第十七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會員利用本同意書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本行應協助會員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本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會員利用本同意書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會員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會員通知本行,本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 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 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八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本行及會員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本行或會員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碼、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書面、電子文件、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本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本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 本行能證明會員有故意或過失。
二、 本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會員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本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本行負擔。
第十九條 資訊系統安全
本行及會員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會員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本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本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本行資訊系統對會員所造成之損害,由本行負擔。
第二十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本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同意書服務而取得會員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同意書無關之目的,且於經會員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行義務之違反。
第二十一條 損害賠償責任
本行及會員同意依本同意書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紀錄保存
本行及會員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本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本行及會員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同意書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終止同意書
會員得隨時以電話通知本行信用卡客服中心,並配合客服專員進行後續處理以核對身分及資料無誤後,終止使用者代碼之使用與本同意書之約定。該使用者代碼終止後,會員可於持卡有效期間內再行重新申請註冊成為本服務會員,惟再次申請之使用者代碼不可與前所使用代碼重複。
第二十五條 同意書修訂
本同意書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本行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銀行首頁公告通知會員後,會員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銀行首頁公告通知會員,並於該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銀行首頁公告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會員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會員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會員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本行終止同意書:
一、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碼、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本行或會員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六條 銀行終止同意書
本行終止同意書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
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隨時以書面、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會員終止同意書:
一、 會員未經本行同意,擅自將同意書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 會員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三、 會員違反同意書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 會員違反同意書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第二十七條 文書送達
會員同意以帳單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會員之帳單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本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會員未以書面或電話通知變更地址時,本行仍以帳單地址或會員最後通知本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二十八條 法令適用
本同意書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依本同意書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九條 法院管轄
因本同意書而涉訟者,本行及會員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標題
本同意書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本同意書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三十一條 同意書分存
本同意書壹式貳份,由本行及會員各執壹份為憑。前開同意書得以電子郵件方式交付會員。
本人(包含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監護/輔助宣告人或授與締約代理權人之個別法定代理人、監護/輔助人或意定代理人,以下同)確認並充分瞭解由貴行所提供本約定條款之重要內容及揭露相關風險等資訊,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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